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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析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执行力

发布时间:2017/8/9 9:59:24 来源:本站 次浏览

1、注重合法性,规范审议意见出台程序及文本。审议意见的内容一要合法,提出的意见和建议,都应该于法有据,不能出现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、决定相抵触的内容和字句;二要统一,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形成的意见,而不是个人的、零散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意见的原始记录;三要可行,审议意见必须符合客观实际,必须是属于有关部门职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能力,而且提出的建议要具体、可操作,要在现有条件下或通过努力是可以办到的,对要求整改的目标应清晰明确,有些项目内容要尽量量化,便于执行单位办理落实。

  2、把好“三关”,提升审议意见质量。要把好强化会前调研、规范审议方式、研究审定审议意见“三关”。要抓住重点,把加强薄弱环节和解决重点难点作为审议意见的出发点和立足点。审议意见要与“一府两院”沟通后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、审定,这样既能保证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客观准确,提出的措施切实可行,又能较好地体现常委会的集体意愿。

  3、完善制度,规范审议意见办理。应建立完善审议意见的交办制度、承办制度和反馈制度。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反馈工作,“一府两院”应在6个月内,将提出的落实措施、办理进度、办理情况整理形成研究处理情况报告,经“一府两院”办公会议研究、审定后,在人大常委会上作出书面反馈。

  4、健全机制,推进审议意见落实。对于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,要坚持限时反馈,常委会在听取“一府两院”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汇报后再次审议,并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当场进行无记名测评,对测评不满意的责成“一府两院”重新办理答复,并视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出决定或决议,确保监督效果。建立审议意见责任追究机制,根据法律规定,对“一府两院”办理审议意见的时间、责任人、落实步骤、方式和责任追究形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,提交同级党委认可后发送政府及其部门、法院、检察院,为落实责任追究提供依据。

  5、舆论监督,扩大审议意见影响。突出宣传审议意见的重要性、必要性和法律属性,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,支持人大开展审议监督;通过宣传,让“一府两院”真正从思想上树起“审议意见必须办理,不能办理必须说明理由”的观念,增强办理自觉性。